基本案情:郑某某因咽痛、有异物感等到诊所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喉炎,接诊医生开了克林霉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维生素B6给郑某某输液。输液过程中郑某某症状并未减轻反而更严重,接诊医生转而给郑某某雾化吸入治疗,但郑某某症状仍无缓解。郑某某在家属陪同下离开诊所,到上级医院急诊大厅时,郑某某出现昏迷、呼吸心跳停止,医生立即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试行气管插管术失败,立即转行环甲膜穿刺术,经过抢救后郑某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但经过几天的治疗后,医院宣布郑某某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喉头严重水肿,会厌处非特异性炎性增生形成、会厌水肿致气道口狭窄、闭塞导致喉头梗阻性室息及窒息所致的并发症。
鉴定结果:诊所在为郑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中门诊记录没有对郑某某进行体格检查情况的记录,无药物过敏史的记录;
对郑某某病情认识不足,病情评估不充分;
对郑某某在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的病情变化及进展的严重程度预计不足,无书面记录及病情分析评估;
在郑某某病情加重时,未对其进行规范转诊的过错,与郑某某在诊所输液期间病情加重未得到及时处置,转诊到上级医院时呼吸道梗阻病情危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诊所未进行规范转诊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接诊医院对郑某某转诊前病情及治疗经过的全面了解,给准确救治带来一定困难。
诊所在为郑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郑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及的过错,法院确认由被告诊所承担5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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