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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吸入胎粪污染的羊水,急性弥漫性肺炎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49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2月20日,原告*至被告处住院并进行剖腹产,当天上午10时产下一名男婴。被告通知原告**已经按照常规对婴儿进行了临床检测,一切正常,同时安排母婴同室。
   2月21日中午12时许,原告*发现患儿啼哭,嘴里有血丝和黑色斑点物,随即将患儿抱至护士服务台,护士察看后告知“可能是饿了,抱回去喂点奶,在其背后轻拍几下就会好的”。原告*即按照护士要求照做。下午pan>15时,护士巡房时发现患儿面色发紫,紧急送往产房抢救。
15时47分,抢救无效,患儿死亡。被告告知原告死亡原因为猝死。尸检报告:急性弥漫性肺炎;巨细胞肝炎;多脏器淤血及灶性出血(心、肺肾、肾上腺、胃黏膜等);轻度脑水肿;甲状腺滤泡发育不良。
   鉴定结果:1、对羊水重度污染下娩出的患儿处理存在缺陷。理应在第一时间对鼻、咽喉及呼吸道进行清理,但该患儿娩出后,在羊水粘稠呈胎粪样污染的情況下,病历记载未能反映被告及时清理口腔、咽喉、气道,未对家属进行病情严重性的相关告知,不符合诊疗常规
   2、观察、治疗措施不到位。羊水川度污染下娩出的患儿,属“高危儿”,出生后应给予生命体征(呼吸、心率、血压)监测、血常规、血糖等检查以及预防性应用抗菌素治疗。被告对此缺乏认识,未采取相关措施,与急性弥漫性肺炎的进展有一定因果关系
   3、病情观察欠仔细。对高危患儿,在家长向护士反映患儿“区吐”时,被告应高度重视,行相关检查以明确病情,但被告方护士对上述重要病史未及时向医生汇报,仅指导侧卧位,延误了诊治时机。上述过错与患儿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尸检证空胎儿存在肝细胞广泛坏死,广泛纤维组织增生及弥漫性肺炎等多脏器损害,表明患儿存在宫内感染,提示预后不佳。患儿先天基础差,病情严重、复杂且变化快,救治难度大,与死亡也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认定本起医疗纠纷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以及观察、治疗措施不到位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儿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被告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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