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受害人李某1因“外伤昏迷3小时”于2013年10月28日入住人民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外伤;2.右侧颞顶枕骨骨折;3.右颞顶脑挫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示指坏死;6.右手拇、示指近指节骨骨折;7.右中、环指毁损伤;8.创伤性湿肺;9.右肾皮质高密度待查;10.肝囊肿。
入院后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清创缝合术,右手清创+右中、环指残端休整+右拇指、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右拇指桡侧指固有神经修补+右拇长屈肌腱、右示指指深、指浅屈肌腱修复+右手石膏托外固定术。2014年2月26日行颅骨修补术,于2014年4月7日出院。
2014年7月8日在深圳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4年8月17日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结果:脑干小灶性坏死及心脏传导系统病理改变所引起的猝死。
鉴定结果:患者至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入院时查心电图“基本正常”,8月17日被发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急查心肌酶明显升高,结合死因鉴定报告,患者符合在脑干小面积坏死的基础上,主要因心脏传导系统病理改变所引起的猝死。心脏传导系统病变所致猝死常常具有急骤性、意外性的特点。
康复医院医嘱开具“Ⅱ级护理”,却未能按照护理分级要求进行查房,在2014年8月17日9时40分之前无任何护理记录,医方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说明医方在护理巡查过程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降低了患者被及时救治存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患者的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的急骤性、意外有关,医方未能按照护理分级要求进行查房,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降低了患者被及时救治生存的可能性,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医方诊疗行为不足和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1%-20%,综合考虑到医学科学本身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拟为15%左右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2655.55元。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