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16日22时10分,李华因两小时前言语不利伴呕吐多次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初步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
3月17日6时30分突发意识不清,心脏骤停,7时16分转入被告ICU神经内1科,诊断:1.脑出血2.脑疝形成3.高血压病4.心脏骤停5.吸入性××。
患者李华于2019年3月19日3时25分突发心率140次/分急速下降至约75次/分,血压测不出,心音未闻及,经抢救11分钟,于3时36分患者心率恢复至约145次/分,触及大动脉搏动,抢救成功。
2019年3月19日4时52分,被告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及预后极差,随时有生命危险,家属商议后签自动出院后离院,后患者死亡。
鉴定结果:李华2019年3月16日因突发言语不利、呕吐等于某县人民医院行CT诊断为“丘脑出血破入脑室”并于22时10分入某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其脑出血诊断明确,入院后诊疗计划“神经内科护理常规,1级护理,吸氧,心电监护;止血,脱水减轻脑水肿,脑保护剂应用治疗;控制血压,保护胃黏膜等对症支持治疗;查血生化,心电图、血凝分析,颅脑CT等相关辅助检查”。
据入院当日医嘱单等材料显示,其止血、脑保护、保护胃黏膜等静脉输液给予医嘱并执行,其用药符合诊疗规范无明显禁忌;其余血生化等辅助检查医嘱未执行;脱水及控制血压诊疗计划未见医嘱及执行。
某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入院诊断明确,入院后未对其病情给予谨慎的注意;未能及时对其入院初诊的“高血压病?”进行确诊;未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以查明其病情(尤其凝血功能状况);未能及时根据其凝血功能等相关检查结果及时调整、指导用药,未能对其脑出血情况进行短时间、动态观察;未能按诊疗计划实施脱水、控制血压等治疗措施。院方在前述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入院次日晨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病情进展、变化迅速,经抢救转ICU继续治疗,其经多次抢救,因病情极危重,于办理自动出院后死亡。院方抢救治疗等符合原则、无明显过错。
某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被鉴定人的自身疾病(脑出血)病情重,存在突发再出血或肺栓塞极危重病情的特殊性等情况,为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院方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再出血或肺栓塞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拟起轻微作用为宜。
原因力与参与度对应表中,轻微作用,参与度为5-15%,参考均值12.5%。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结合鉴定意见中的原因力附表,由被告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62,520.3元。
本文为亲办案例,仅供学习交流,人名均为虚构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