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3时27分,原告因“咳嗽1周,伴腹痛半天,无发热”由其父带至被告急诊科就诊,查体见双侧扁桃体肿大,双肺呼吸音粗,闻及粗湿罗音及喘鸣音,腹软,肠鸣音正常,左下腹有压痛,行腹部B超检查,示肠气过多,给予开塞露通便,并注明随诊。2015年12月2日,原告因“左阴囊红肿痛3天”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查体见左阴囊红肿,皮温高,疼痛明显。被告遂给予抗炎治疗3天。
2015年12月4日,原告到某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入院当天即行左侧睾丸附睾切除+鞘膜囊活检术,术中见左侧睾丸阴囊内逆时针扭转1080°,睾丸及附睾发黑,切开左侧睾丸被膜,可见左侧睾丸实质发黑,无血液流出。最终诊断为左侧睾丸附睾扭转并坏死。
鉴定结果:2015年12月2日,原告因“左阴囊红肿痛3天”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已出现明显的睾丸病变,结合前次就诊的内容,提示原告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病变具有逐渐发展加重的情形,且原告病情在加重过程中未有及时随诊。医院对原告睾丸病情诊断为急性睾丸炎,但依据医学规范,原告临床表现符合阴囊急症,应与睾丸扭转相鉴别,如行核素阴囊扫描、超声检查等。原告阴囊病情明显,但医院未能根据医学规范要求对原告病情进行鉴别诊断及相应检查,对患者睾丸病情的及时正确诊治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韩某甲的医疗行为中,在第二次就诊时未能就原告阴囊病情进行鉴别诊断及相应检查,提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最终行左侧睾丸附睾切除与睾丸扭转病情本身的严重性、紧急性,以及就诊的及时性有关,但医院过错行为对于原告病情结果具有不利影响,故医院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韩某甲目前情况评定为X(十)级伤残。妇幼保健院在对韩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韩某甲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证明价值。判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96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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