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0日,小红因“停经37+4周,全身皮肤瘙痒伴黄染2周”,拟“孕37+4周LOA位待产;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由某市立医院收住入院。入院诊断:G3P1孕37+4周LOA位待产;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入院后,胎心监测反应型,医院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后予高危妊娠监护,监测胎心胎动,完善各项检查,能量合剂,熊去氧胆酸降胆酸对症治疗。
2017年11月11日晚,胎心监测见基线平,变异差,予吸氧、复查胎心监测,复查时见胎心基线平直胎心频发减速,胎心波动于70-100次/分,考虑胎儿窘迫,医方与小红家属沟通后行急诊剖宫产。
小红于当日23时44分娩出一女婴,APGAR评分1分钟评2分,医方予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心肺复苏、肾上腺素1/3支气管滴注,5分钟评分0分,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该孕妇入院第二天上午胎心监护示基线波动,反应较差,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晚间8:00胎心监护见基线明显低平时,未采取OCT检查以及早决定是否终止妊娠;11日晚10:20决定剖宫产终止妊娠,至11:40才开始手术,新生儿于11:44娩出,手术准备时间偏长;剖宫产前已评估胎儿有宫内缺氧,新生儿娩出时未有新生儿专科医生参与抢救。以上过错行为加重了胎儿宫内缺氧与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是妊娠中、晚期特有的严重并发症,临床上以皮肤痰痒和胆汁酸升高为特征,主要危害胎儿,使围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高。该病对妊娠最大的危害是发生难以预测的胎儿突然死亡,孕妇自身病情的特殊性是胎儿宫内窘迫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的重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酌定同等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小红在某市立医院就诊过程中,分娩的女儿死亡,且根据鉴定结论,医方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同等因素,某市立医院应对新生儿的死亡向其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2784.58元。
本文为亲办案例,仅供学习交流,人名均为虚构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