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于2015年1月14日因“xx癌末次放化疗后一月余,巩膜黄染、尿黄一周”被被告某大附院收住入院。
入院诊断:梗阻性xx、xx恶性肿瘤、xx切除术后。同年1月15日行经皮肝穿刺胆道引流+胆道支架置入术(PTCD+Stent)。
1月19日患者出现腹痛,1月20日患者发热,夜班突发寒颤高热伴谵妄,予非那根、吲哚美辛栓及物理降温等对症处理后体温降至正常,随后出现血压下降,考虑系胆道感染、感染性休克,不排除腹腔出血可能,后被告请ICU会诊后将患者转入ICU。
1月21日床边超声提示腹腔积液,穿刺可见不凝血性液体,即请普外科及介入科会诊,术中诊断:xx出血,梗阻性xx,予注入明胶海绵栓塞治疗。1月23日再次行xxx造影及栓塞治疗,xx出血好转,但患者病情仍进展,表现为xx感染、x功能衰竭、梗阻性xx、肾功能衰竭、循环衰竭,经治疗无好转迹象。2月8日患者自动出院,后于2月9日死亡。
鉴定结果:1、PTCD+Stent系二类手术,且患者为肿瘤中晚期、行放化疗术后,应预防性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医方直至术后第五天才应用抗生素,不符合抗生素的应用原则。
2、患者于1月19日诉腹痛,医方在未明确腹痛原因的情况下给予镇痛药物,有违医疗原则。
3、患者于1月15日行PTCD+Stent术,术后每天的引流量均在200-300ml之间,术后第五天出现引流量减少,术后第六天出现高热,医方对此未予重视,未能分析原因,以致未能采取正确的处理,分析此时患者发生xx感染,应通畅外引流。
4、1月21日造影提示x内多发性出血、渗血,医方的诊断思路局限,未能重视患者凝血指标的异常,其检查结果提示患者已出现DIC,此时行xxx栓塞止血无指征且不妥。
因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但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符合在晚期xx癌放化疗的基础上因发生梗阻性xx行PTCD+Stent术后发生xx感染和DIC引起出血、渗血和全身感染,进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该患者感染的发生、发展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本院对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院确定由被告某大附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40398.94元。
本文为亲办案例,仅供学习交流,人名均为虚构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