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1日上午约11时,患儿因“咳嗽”等不适到被告医院儿科门诊就诊,诊断:支气管炎,予“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头孢克洛颗粒、施保利通片”处理,该次就诊医生未记录门诊病历。
2016年11月15日约2时,患儿因“腹痛、哭闹、额头发凉”等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消化不良,医生予口服“醒脾养儿颗粒、布拉氏酵母菌散、五维他口服液”处理,但未做病历记录。
同日约7时30分,因“腹痛、哭闹半天”,患儿再次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肠炎,并予“西咪替丁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喜炎平”输液及口服消旋山莨菪碱片处理。
同日约22时,患儿因不适第三次到被告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消化不良,医生予口服“醒脾养儿颗粒、布拉氏酵母菌散”处理,未做病历记录。
经被告三次急诊治疗后,患儿症状未见好转,2016年11月16日上午,患儿因腹痛、哭闹再次到被告儿科门诊就诊。医生安排行B超检查,B超结果提示:左侧腹股沟区混合性回声团(嵌顿性疝囊并内容物?),医生予“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输液及“芪斛楂颗粒、消旋山莨菪碱片”口服处理,未做病历记录。
输液后因患儿仍不适,约12时左右,医生开具入院联系单,在办理住院手续途中患儿突发病情异常,原告急忙带患儿至被告急诊科处就诊,经急诊科医生诊察后,原告于12时50分带患儿入儿科住院部住院治疗。转科过程被告未安排专科医护人员护送。
入院住儿科后,患儿经初步诊断为:“1、窒息;2、休克;3、呼吸循环衰竭;4、心肺复苏术后;5、左侧腹股沟手法复位术后;6××炎?”,经儿科、ICU科、小儿外科医生会诊,采用了多项医疗设备,实施了系列急救措施,包括予腹股沟斜疝手法复位,但仍病情危重,遂转入ICU科进一步抢救和治疗。后抢救无效,患儿于2016年11月16日15时50分死亡。
鉴定结果:医方在患儿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盲目、重复用药,漏诊、误诊、误治及延误治疗的过错,并有“转科无专人护送、盲目对嵌钝疝手法复位”的不足。其中“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盲目、重复用药,漏诊、误诊、误治及延误治疗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对患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本案的案情、患儿自身疾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患儿死亡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98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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