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6月28日,患儿因病入住某省人民医院儿科,入院诊断为过敏性紫癜。院方给予抗感染、抑酸等治疗。7月3日19时患儿左腿有触痛,23时患儿翻身不安,查体发现左阴囊部位明显触痛,急请综合外科会诊,考虑睾丸炎可能性大,需排除睾丸扭转,B超检查后联系泌尿外科,考虑过敏性紫癜所致睾丸炎可能性大。至7月6日复查B超显示左侧睾丸体积增大,回声不均,内未见明显血流信号,考虑睾丸扭转所致可能;泌尿外科行“睾丸附件扭转探查术”,见左侧睾丸发黑坏死,鞘膜内逆时针扭转540°,将睾丸切除。
鉴定结果:1、2011年7月3日患儿出现左侧阴囊疼痛后,外科会诊医师为排除睾丸扭转而行超声检查,而作为判断睾丸是否发生扭转而影响睾丸血液循环的血流信号却在B超中未有描述,导致关键证据的缺失,虽然病程记录中有首次B超检查未见血流中断的描述,但缺少检查报告的佐证;
2、患儿左侧阴囊持续疼痛,医方对此重视不够,7月3日至6日确诊前未及时请泌尿外科会诊,未及早进行超声复查。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延误了患儿睾丸扭转的诊治时机,与患儿左侧睾丸切除存在因果关系。患儿患有“过敏性紫癜”,可伴发睾丸炎、附睾炎等疾病,而并发睾丸扭转罕见,患儿发病前无明确诱因,临床早期明确诊断有一定难度。
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左侧睾丸切除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患儿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认为: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某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患儿因过敏性紫癜并发睾丸扭转较为罕见,其发病前无明确诱因,临床早期明确诊断存在一定难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患儿2011年7月3日即出现疼痛症状,某省人民医院当天安排B超检查,却未描述血流信号该关键信息,阻碍了患儿后续诊断治疗;而直至7月6日,某省人民医院安排泌尿外科会诊,对患儿持续出现的疼痛等症状未针对性的继续超声复查,以上过错行为客观上延误了患儿病情的诊断及对症治疗,与患儿遭遇此后手术及康复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
综合以上情况,某省人民医院应对患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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