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8月,原告在垫江县某医院生下一子。出生后第二天开始,出现皮肤发黄、嗜睡、不吸奶等症状,原告及家人屡次向值班医生反映,医生均称属正常现象。
6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至垫江县另一医院(下称垫江县乙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在该院住院三天,进行了相应治疗,因治疗效果不明显,于9月3日出院,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下称重医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重医儿童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有所好转后出院。
3个多月后,因病情恶化,再次到垫江县乙医院、重医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23日出院时诊断为:脑瘫、继发性癫痫。至此开始,一直在重庆、上海等地辗转治疗。
鉴定结果:所患核黄疸、脑瘫,系Rh抗E溶血所致,败血症、脐炎等感染因素使其加重;Rh溶血是核黄疸的主要病因,垫江县某医院限于条件,未进行胆红素检测,存在对新生儿黄疸观察不细,认识不足,未能早期发现,及时处理的过错;垫江县乙医院存在未及早转入有条件医院治疗的过错;重医儿童医院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应对方洪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和27万余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黄疸是新生儿一种常见的疾病,如果黄疸新生儿黄疸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脑瘫等。
生理性黄疸是没有问题,随着时间过去会自己好的,但是病理性黄疸不一样,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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