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8月8日13点40分邵某某因“停经9月余,要求入院待产”收住某县医院,入院初步诊断:G2P1孕42-1W单胎头位待产,下午14:00分,因待产妇无产兆,继续妊娠可能发生胎儿过熟综合征、胎粪吸入综合征。因此县医院建议阴道后穹隆放置米索前列醇18片,促进宫颈成熟,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患者及其家属经考虑后,表示同意,要求用小剂量米索前列醇引产,诱导宫缩。
2017年8月8日03:40,完善相关检查后,拟阴道试产,试产过程中于17:58分有不规律宫缩,产程及胎心变化,宫口于03:00开全,先露-1cm,持续胎心检测,3:30分左右邵某某忽感恶心、乏力,后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县医院立即测血压,静推地塞米松针10mg,开通另一条静脉通道,再次测血压,胎心未探及,考虑“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即行剖腹探查术。
8月8日09:10检查:“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G2P1孕42-1W单胎头位临产,胎死宫内”,县医院5:00行子宫切除,左侧输尿管放置输尿管支架,修补膀胱,清理左侧阔韧带积血,检查无渗血,关闭腹膜,放置腹腔。卵巢增大约7×6×5cm3改变,考虑卵巢肿瘤剔除术,右侧卵巢成形,查无初学,逐层缝合腹壁。
术后诊断;1)、子宫破裂;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G2P1孕42-1W单胎头位剖腹取胎术后;5)、胎死宫内;6)、膀胱破裂修补术;7)、左侧输尿管支架放置术;8)、卵巢肿瘤。
分娩补充记录:胎儿掉入腹腔内,胎盘随胎儿掉入,胎儿及胎盘飘于血中,已无生命迹象。
尸检结果:邵某某之女系子宫壁破裂,胎儿掉入腹腔缺氧窒息死亡。
鉴定结果:2017年8月7日13时40分患方因“停经9月,要求入院待产”入住寻甸县医院。入院后给予米索前列醇引产,该药使用时间无记录。试产中未进行胎心监护,自2017年8月7日17:58至01:40产程中先露部棘平线持续-3,胎头下降无进展,01:40至02:42未观察宫口、先露部棘平线等。医方在患方胎头下降无进展时观察不仔细,未明确原因并采取积极有效抢救措施;
县医院在邵某某阴道试产过程中使用米索前列醇,具体使用时间不详,产程中未进行胎心监护,胎头下降无进展时,未及时明确病因并采取积极有效抢救措施与邵某某子宫破裂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过错与邵某某子宫切除、膀胱修补及右侧卵巢切除术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及县医院对邵某某的诊疗过程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院方承担本案60%责任,即27076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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