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11月4日,原告因于半年前发现右膝后方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一包块,后包块逐渐增大且行走后酸疼感明显,某县医院诊断为:右腘窝囊肿。
某县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术前检查,认为无明显手术禁忌症。2014年11月5日,在原告签署了《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县医院对其行右腘窝囊肿切除术,切除肿瘤送检病理化验并采取相应术后医疗措施,11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时医嘱:1.回家休养,暂不可下地行走,术后十二天拆线,行右下肢关节屈伸活动锻炼;2.骨科门诊每隔一月复查,指导患者康复锻炼计划;3.术后根据病理结果进一步治疗。
11月21日,因“右腘窝囊肿术后下肢肿痛十天”再次入县医院治疗,B超检查提示:右下肢深静脉内等回声团。结合患者体格检查,县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县医院予以消肿、抗凝,镇痛对症处理,告知患者家属其有深静脉血栓栓子脱落致心肺脑栓塞可能。患者于11月22日出院,出院时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4年11月22日,转入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并予以抗凝、改善循环等处理,2014年11月25日在局部麻醉下行下腔静脉临时滤器置入术,于12月2日出院。
鉴定结果:上述《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风险”栏中“术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手术方式,术中损伤血管、神经、肌腱可能”笔迹,“并发症”栏中“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术后右下肢功能障碍可能”笔迹,与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其它笔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是在其它笔迹和签名笔迹书写形成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形成。
右腘窝囊肿术后并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在签署《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时,其中并无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的相关内容,应视为县医院未向患者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损害了原告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县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现原告造成十级伤残及经济损失,县医院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40%赔偿责任即821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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