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1月14日,原告因一个半月前无明显诱因下右耳耳鸣,病理活检示“XX未分化型”而首次入住上海市某中心医院,之后在该院多次住院予放化疗治疗,至2013年3月27日出院。
2013年4月19日始,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家中接受诊疗,被告在无医师资质及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以来源不明的处方笺为原告开具中药处方,合计帖数253,被告在处方笺“医师”栏内签名。原告持被告开具的上述处方笺至上海XX有限公司配中药服用,共计支出药费9,552.20元。2013年12月中旬起,原告自感身体疼痛,故至医院就诊,予止痛药止痛。
2014年5月28日原告在上海市某中心医院行骨扫描示:全身多发骨转移。2014年10月10日,入住上海XX大学附属医院。2015年5月25日,在某市中心医院死亡。
经调查,被告承认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原告看病,并为其开具“中医处方笺”。本机关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某市医学会认为:一、涉案中药处方的药理作用。患者经放化疗后,化疗的副反应10-14天会自行缓解,放疗的副反应会伴随患者一生,放化疗后患者总体的身体情况是阴虚。涉案处方针对的是患者放化疗后身体症状,减轻其包括口渴、流鼻涕、乏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改善身体平衡,其药理作用主要是滋阴养阴、补血补气、清热解毒、健脾化痰等。
二、涉案中药处方不存在配伍禁忌,但部分药物超出国家药典及地方规范的规定剂量。虽然在规定剂量内肯定是安全的,但是超过规定剂量并不代表不安全,更不能说是有毒的,从中医临床实践而言超过规定剂量不属于过错,而是属于瑕疵、不足。根据涉案中药处方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存在任何配伍禁忌,且是针对患者的病情、按照中医思维变化地对症下药。
三、涉案中药处方虽包含生石膏、瓜蒌仁等泻药,确实会造成患者轻度腹泻,但不会造成患者营养流失、免疫力下降等不良影响。虽然涉案处方中部分药物根据规范而言存在超剂量情况,但其对患者治疗本身不会产生效果,亦没有循证医学的证据证明服用涉案中药(包括活血化瘀药物)后会增加复发的几率、加速患者细胞转移、加重患者病情恶化,故与患者的预后及最终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属恶性程度较高的患者,其自身疾病是导致发生骨转移乃至死亡的原因。
而就原告所开具的涉案中药处方,医学专家的相关意见首先明确了其不存在配伍禁忌,虽然部分成分超过药典规定剂量,但并不会产生毒性。
被告开具活血化瘀的中药处方是在2013年11月23日及12月6日,而患者感觉身体疼痛即骨转移症状显现是在同年12月中旬,显然从时间上来看很难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的死亡与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医学方面的证据予以支持。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30000元。
本文为亲办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