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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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精神病病人窒息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1113人看过

   基本案情:199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违反该院《护理岗位职责与质量标准》、《精神病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在其值班期间,被害人崔×(男,时年24岁,精神病人)被同室精神病人唐×(男,时年39岁)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鉴定结构:北京医学会认定崔×在医院就医期间死亡的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院安排病房时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医院护理人员夜班接班后没有按规定对患者崔×和唐×进行巡视,违反了北京×医院的有关巡视制度和护理常规,医院的过失行为与崔×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崔×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被扼颈窒息死亡,通常窒息6分钟即可致人死亡,故即使护理人员按照该院护理常规10分钟巡视一次病人,患者崔×的生命也有不能被挽救的可能。
   中华医学会认定崔×在医院就医期间死亡的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对患者崔×的诊断治疗是正确的,但医院未将被害人崔×与其他病人隔离,且未按精神科护理等级观察,护理人员夜班接班后没有按规定对患者崔×和唐×进行巡视,未按规定定时松解崔×保护带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医院护理常规等有关规定的过失行为,与崔×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崔×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同室精神分裂症患者唐×对其扼颈致死的突发性病态行为,故医院对本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医院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此次医疗事故系由多原因所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单个因素。在被告人杨×当值前,其他医护人员已经将未采取约束措施的唐×和被采取约束措施的被害人崔×安排在一个房间,并将房间上锁,这也给被害人崔×生命时刻面临侵害威胁留下巨大隐患,对此前期医院过失不应归责于杨×,故被告人杨×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同时事后医院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杨×已被医院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各项费用50万元。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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