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诊所在某某医美平台广告宣传称,王某博士医疗整形美容工作20年,是中华医学会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博士、自体材料应用专家、自体材料鼻综合整形前沿人物等,并对该诊所的医疗美容完美效果进行了大量宣传。
苗某看到该宣传内容后,于2018年9月16日到王某诊所接受了鼻假体植入术、脂肪填充术。术前双方约定:鼻假体植入术32000元,脂肪填充术20000元。后又增加了部分费用。术后不久,苗娟鼻部感染,填充假体外漏,鼻小柱畸形。
鉴定结果:被鉴定人苗某鼻部感染,填充假体外漏,鼻小柱畸形均与鼻假体植入术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
王某诊所注册于2014年5月28日,2018年9月1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医疗机构类别: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性质:营利性,主要负责人:王某,学历为大专,2005年3月15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法院认为:苗某在王某诊所接受鼻假体植入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王某诊所有义务保证在当时医疗水平下达到其宣传和承诺的对苗某的美容效果。但王某诊所在对苗某进行鼻假体植入术后,却发生了术后感染及其他不良后果,不仅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还造成苗娟损害后果。
王某诊所在广告中对王某的学历、执业时间、获得的荣誉等作了虚假宣传,误导了苗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因此,王某诊所对苗某术后感染及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美容诊所应赔偿苗某各项损失合计122379.08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医疗美容案件中此类事件很常见,更有一些机构连医疗美容资格都不具备,全凭天花乱坠的广告骗人。
所以说求美者在选择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要选择正规的医院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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