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11日,患者周某某因“右侧肢体麻木7+月”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颞顶叶动静脉畸形、颈椎间盘突出。于2012年9月6日21:30入手术室在全麻下行“脑动动脉畸形栓塞复查头部CT示左额颞顶叶脑出血、脑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予对症支持治疗,持续昏迷至出院。出院后死亡。
鉴定结果:鉴定人入院时血压为3788mmHg,手术前血压为11565mmHg,术中血压在80-9550-60mmHg范围,术后24小时内血压在99-13755-73mmHg范围。被鉴定人为脑动静脉巨大血管畸形,栓塞术后24小时内应控制性降压,使其血压值较术前原血压值降低约15-20%。被鉴定人入院前的血压多维持在10970-11671mmHg,术后应控制在92-9852-55mmHg为宜,但根据所提供的护理记录显示,术后五小时内的血压在106-12760-72mmHg,术后十小时后血压从10661mmHg上升至123mmHg,最高达13777mmHg。术后医方采取的重症监护、扩容、控制血压、尼莫地平同抗血管痉挛等对症支持处理虽符合规范,但血压控制不太完美。
被鉴定人于2012年9月7日0时左右结束手术,护理记录显示被鉴定人于1时麻醉醒,自主呼吸恢复,1:30时,生命体征提示病危情况,至7:49记录患者神志嗜睡,右侧肢体活动稍差,被鉴定人神志出现变化,医方迟至8:27开出医嘱复查CT。被鉴定人于2012年9月7日早上行CT检查,显示左侧大脑半球多处血肿、水肿、中线两侧环池不等宽,提示天幕裂孔疝的可能;予以对症治疗后病情未能得到控制,及至次日复查CT显示较之加重,至当日21时许,被鉴定人出现瞳孔扩大,光反应消失,深昏迷等危重症状体重,脑疝形成,已有开颅手术指征,但医方迟至9月9日才告知家属病性需行开颅减压术,说明医方对病情观察不够仔细,对术后脑出血的诊断和治疗存在一定延误,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左顶枕叶巨大血管畸形诊断明确。临床考虑被鉴定脑血管畸形栓塞术后脑压突破综合征致脑出血、水肿、脑疝形成的诊断符合事实,加上家属放弃开颅减压术治疗,最终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被鉴定人自身病变程度较重,所患脑巨大血管畸形较普通的脑血管畸形发生手术并发症的风险程度高,受限于现阶段的医疗水平,难以完全避免。但医方对术后脑出血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对被鉴定人周某某医疗过错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原因力为次要因素的参与度为21-40%,建议本案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在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拟25%左右。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并参考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酌情确认由某医院对本案损失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115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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