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市x区x镇x村x大院擅自执业,非法经营x中医诊所,且两次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执业。2018年2月下旬至2018年3月14日,患者孙某某分别三次到被告人曹某某诊所进行诊治,同年3月22日,患者孙某某死亡。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到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人曹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蔺某、贾某证言、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经营个体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8年3月29日被x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x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一刑诉﹝2018﹞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
鉴定意见:经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孙某某系感染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后经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孙某某符合因左臀部注射针孔及周围软组织严重感染、坏死,继发感染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曹某某对患者孙某某的治疗行为与患者孙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鉴于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其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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