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外来务工青年因工作期间的一次头部受伤,造成“症状性癫痫”、 “脑功能障碍”、 “失忆失语”等症状,严重弱智且不能言语。在外地医院治疗后,于2006年8月到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8月14日傍晚,他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上了住院大楼顶楼,失足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独自离开病房上顶楼,而顶楼的通往露台大门又竟然敞开着,这是导致病人出事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医院对住院病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住院病人不慎在医院里坠楼身亡,医院应对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医院考虑病人病情特殊,事前特意告知病人家属应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而病人家属却在事发期间与他人聊天,疏于监护,对病人之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相应地应减轻医院的责任。判决病人家属承担70%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在病人入院时即告知家属,要有家属24小时监护,病人的父亲也在《病情知情书》中签名确认,而病人出事时,陪护人却没在病人身边,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自觉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和要求。
医院收治患者,应尽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医院在接诊并看护脑部受伤病人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若因其看护不周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则需在其过失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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