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1月10日3:30,李小某因“吐泻7小时,无发热”至被告医院处急诊,医院诊断为腹泻,并开具了药物进行治疗。次日,李小某再次到被告处就诊,下午便进入重症留观室,至12日凌晨0:43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鉴定结果:被告对于李小某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临床上重视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在李小某心肌酶指标明显高于正常时未进行相应心电图检查,告病危情况下未能将其收入院,留观补液中李小某出现严重高钠血症但未得到有效诊治,因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显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李小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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