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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所膝关节针灸后居然构成十级伤残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65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原告杨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以下简称四五七医院)经MR检查,诊断意见为:左膝关节少量积液。
   同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刘某某开办的位于襄阳市某诊所行左膝关节针灸治疗,治疗一个小时后,原告左膝出现肿胀疼痛,不能站立行走,遂于次日被送往四七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血肿。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487.46元。出院医嘱:1.继续正规医院住院行左膝血肿专科检查、治疗;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同年7月30日,原告在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滑膜炎伴关节腔积液。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14540.31元。出院医嘱:1.坚持中西医各项治疗,防止疾病复发;2.加强伤口换药,换药2-3日/次,术后14天视伤口愈合情况门诊医师指导拆线;3.定期复查;4.加强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建议出院后休息二月。
   同年8月30日,原告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僵硬。原告为此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12089.13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加强左膝关节康复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建议休息一月,加强护理营养。
   同年10月4日,原告又在张湾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滑膜炎。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2472.5元。出院医嘱:1.继续石膏外固定,定期复查;2.后期加强功能锻炼;3.不适随诊。
   鉴定结果:1.杨某于2013年7月19日在刘某某个体诊所行左膝关节针灸治疗后左膝血肿的诊断不成立。2.刘某某在治疗过程中未书写门诊病历,违反病例书写规范,未行相关检查即盲目给予针灸治疗,存在针灸指征掌握不当的过错。3.通过被鉴定人于2013年7月2日在四五七医院通过MRI检查提示左膝关节少量积液,即其针灸治疗前已患左膝关节滑膜炎,认定被鉴定人左膝关节慢性滑膜炎系自身所患疾病,针灸治疗前即已发病,治疗后其病情加重,分析其原因主要为自身滑膜炎病程的进展,但不排除针灸治疗后因继发感染等因素加重了其滑膜炎的病情。
   被鉴定人杨某伤残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某2013年7月19日对被鉴定人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针灸治疗指征掌握不当等过错,与其左膝关节慢性滑膜炎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刘某某确实存在超出外科临床诊疗范围对原告进行针灸治疗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不仅其身体遭受痛苦,更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15634.73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本案中,诊疗过程没有记录,导致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诊疗措施、方式是否得当、无法查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滑膜炎患者进行针灸有可能会引起局部的感染,这种情况往往见于对患者进行针灸治疗时,没有遵从无菌操作的原则,继而导致穿刺部位产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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