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原告因腰痛就诊于被告门诊,行腰部推拿按摩一次,治疗后疼痛减轻不明显,3月22日又到被告门诊处行腰部电针、神灯治疗,自觉疼痛加重。同年3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6天,医院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2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腰椎间盘膨出症、腰椎及间盘退行性变。
住院期间予以腰痛宁胶囊qd治疗,并请中医科会诊,予以电针治疗qd及神灯治疗qd对症处理。2015年4月3日原告因腰痛入住新泰市人民医院治疗15天,医院诊断为骨质疏松症、腰椎陈旧性压缩骨折(L2,4)、颈椎、腰椎退行性变、高血压病、腰椎间盘突出症(L3/4,14/5,15/S1)。原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检查见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陈旧性骨折,新泰市人民医院给予原告促进骨折愈合药物,活血化瘀药物,依降钙素等对症治疗,同时中医科给予对症治疗。
2015年4月18日原告因腰痛入住新泰市人民医院治疗34天,医院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陈旧性压缩性骨折(L2,L4)、腰椎间盘突出症(L3/4,L4/5,L5/S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腔隙性脑梗死。
2015年6月3日原告因腰痛入住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8天,医院诊断为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管狭窄症、腰椎侧凸、高血压病。
鉴定结果:1、关于胸、腰椎压缩骨折。从CT/MR/X片等片分析,胸12、腰2、腰4椎体变扁,MR显示仅有胸12椎体于脂肪抑制序列呈高信号,故考虑胸12椎体为新鲜骨折表现,腰2、腰4为陈旧性骨折。
2、关于按摩治疗。(1)被鉴定人因腰部不适,于2015年3月21日至新泰xx医院门诊治疗,医院未经相关检查,就给予处方按摩理疗三次,患者当日行第一次按摩治疗,按摩期间腰痛加剧,疼痛难忍,不敢转身,因疼痛剧烈医生取消了后两次按摩治疗。推拿按摩治疗对一般常见腰椎及椎间盘疾患可产生一定疗效,但必须结合患者的体质、年龄、既往病史及耐受能力综合考虑。××患者常可因骨质疏松,经强力按摩时可致发生骨折,该××患者此次按摩治疗前,医方未给与相关常规检查(拍片、B超等)即进入按摩治疗。××患者疼痛剧烈时亦并未考虑骨折发生,继续按摩,以致T12椎体骨折,医院存在检查疏忽,致治疗过失的过错。(2)被鉴定人腰2、腰4为陈旧性骨折,应为腰部推拿按摩治疗的禁忌症,医方在不了解既往腰椎骨折的情况下给予按摩治疗,故此次按摩治疗除致新的损伤外,亦可能加重原有损伤,此次按摩治疗违背医疗常规,存在过错。(3)腰椎骨折患者临床上要求绝对卧床休息,拒绝搬动,该者住院后,医院未按腰椎骨折常规进行护理,且每天照常活动,并在住院期间进行搬脊治疗,违背医疗原则,可能加重胸腰椎损伤程度,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为××患者,原有××变、骨质疏松症,较容易导致骨折,是本次骨折发生的病理基础。医院在对安xx的××存在以上过错,虽然被鉴定人为××患者,且原有××变、骨质疏松症,容易导致骨折,如果医方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完全可以避免产生新的损害后果,因此过错与安xx现有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60%-80%。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脆性骨折,因为如果力度掌握不好,有可能造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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