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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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写病历,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1063人看过

    基本案情: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2017年7月29日,赵某某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该站值班医生诊断为咽炎,该值班医生给予赵某某打吊针治疗,赵某某离开时,值班医生还为其配置消炎药。当晚,赵某某一人单睡,次日张某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全身紫黑。
    张某立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排除药物和他杀,死者系高血压引起的心脏病发作,高血糖引起的心脏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果: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同时在分析意见中还指出: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不足之间没有关系。
    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缺乏病历等必要的鉴定资料,该鉴定无法进行,被退回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因为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死者死亡却因病死亡属于自然死亡,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法院会对鉴定结论作客观全面的审查。病历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的重要资料,被告未书写病历,所以无法排除医疗过错,被告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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