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因“停经39+1周,突发性阴道溢液1小时”于2014年3月19日00:30到犍为县中医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足月孕先兆临产。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胎心监测正常下试产,当天08:15宫口开全2小时,经会阴左侧侧切后,考虑胎心探查不清、滞产、胎儿宫内窘迫,于当天11:40剖宫娩壹活动男婴,新生儿清理呼吸道后无哭声、喉反射及肌张力。
鉴定结果:医方未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现有资料未发现黄某具有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脐带异常,母体严重血循环障碍、母体应用麻醉药及镇静剂过量等因素,医方的缩宫素不当使用,可造成产妇黄某过强及不协调宫缩,宫内压力长时间超过母血进入绒毛间隙的平均动脉压,成为胎儿宫内窘迫的重要因素。
由于医方在观察产程时对胎心监测的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缺氧早期的胎心率变化,延误了对胎儿宫内缺氧进行处置的有效时机。
医方在陈某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客观上影响了复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陈某围生期的缺氧未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导致新生儿脑损伤。
法院认为: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16787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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