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
鉴定结果: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结论等,认为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性,法院确定北京某医院承担责任80%的赔偿比例。北京某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9.4万元,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当淋巴结肿大并且长期不能够消退,需要做病理检查才能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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