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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非法行医,咳嗽输液后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646人看过

    基本案情:刘某萍因咳嗽分别于2010年1月8日、9日、10日、12日到该卫生所就诊,被告邓某对刘某萍进行问诊并开具处方,由护士对刘某萍进行静脉用药,刘某萍在输完液后出现面红、气紧、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鉴定结果:刘某萍的死亡为血栓栓塞性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的结果。邓某对刘某萍的治过程中所用药物有适应症,无明显禁忌症,与刘某萍的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萍因血栓栓塞性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根据鉴定意见,是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的结果,被告邓某所用药物与刘某萍的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但该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只限于邓某对刘某萍所用的药物与刘某萍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邓某在接诊刘丽萍时的诊疗行为是否妥当及时并未涉及。被告邓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执业许可证而行医,不能保障行医安全,可能给患者造成新的人身损害,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邓某对刘某萍的死亡根据其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邓某在该卫生所行医,该卫生所对被告邓某的医疗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因该卫生所已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财产又全部处理完毕,作为该所负责人的被告甘某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甘某、邓某共同赔偿刘某萍的家属人民币129491.50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就会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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