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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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中存在过错,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36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4年5月6日原告母亲因“停经39周+1,下腹胀痛一天”在被告处住院,入院诊断为:1.G2PO孕39周+1待产LOA;2.妊娠期糖尿病;3.盆腔囊肿。2014年5月7日3时57分EP助娩一女婴,即原告。产后诊断:G2P1孕39周+2ROT顺产,妊娠期糖尿病,新生儿重度窒息,盆腔囊肿。当天,原告因“窒息复苏后呻吟,吐沫三小时余”前往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新生儿肺炎;2.呼吸衰竭;3.新生儿重度窒息;4.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鉴定结果:1.在第二产程中,胎心减慢,可能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应和产妇家属沟通,尽快终止妊娠(如产钳助产),医方处理不积极;
       2.该产妇没有宫缩乏力,在胎心减慢的情况下,医方使用催产素不当,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母亲朱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成立了医疗合同。被告在原告母亲生产过程中采取医疗措施不当,导致原告在娩出的过程中缺氧,进而造成原告脑性瘫痪、发育迟缓,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95%,原告自负5%。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5144.6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宫内窘迫的情况下, 如果短时间内不能阴道分娩,建议及时的剖宫产终止妊娠,这样才能保证胎儿安全。一旦胎儿宫内窘迫诊断明确,就建议及时的剖宫产终止妊娠,这样对胎儿来说宫腔内的环境比较危险,出来才是比较安全的,能保证胎儿的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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