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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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被拒,胎儿窘迫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490人看过

    基本案情:2007年1月20日,33岁的孕妇丁燕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出生仅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鉴定结果: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燕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称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认为:胎儿窘迫的危害极大,可直接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因此,产前定期检查非常重要,如胎动监测、胎心监测等,可及时发现母亲或胎儿异常情况的出现。
如果短时间内不能阴道分娩,建议及时的剖宫产终止妊娠,这样才能保证胎儿安全。一旦胎儿宫内窘迫诊断明确,就建议及时的剖宫产终止妊娠,这样对胎儿来说宫腔内的环境比较危险,出来才是比较安全的,能保证胎儿的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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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案例摘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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