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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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鼻后视力障碍八级伤残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240人看过

      2015年8月1日,现年35岁的孔某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
术后,孔某即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随后,孔某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孔某视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后视物不清;初步诊断: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左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之后,孔某先后就诊于济南眼科医院、齐鲁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均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1等。2015年12月,孔某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
      鉴定结果:济南某美容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孔某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后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有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出现腔隙性脑梗塞,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要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选择并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孔某与济南某美容医院均予以认可。据此,历下法院酌定济南某美容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爱美者应当谨慎注意手术风险。选择具有合法整形美容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生,并注意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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