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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皮硬化术后手部坏死截肢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61人看过

     基本安全:患者因发现左手掌(食指、无名指、手掌部位)紫红色斑块1年多,于2014年4月20日第一次到湖南省**医院眼科皮肤科就诊,该院以脉管畸形收住院,于2014年4月24日行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影像引导下左手脉管畸形经皮硬化术,术后病灶稍好转,后在医生要求下于2010年4月26日出院。
     出院后2月,陈述人于2014年6月26日再次入住湖南省**医院眼科皮肤科,遵医嘱继续手术治疗,医院于2014年6月28日再次行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影像引导下左手脉管畸形经皮硬化术。后在医生要求下于2014年7月2日出院。
     2014年9月15日,患者第三次到医院复诊,医院要求换种治疗药物,陈述人询问会不会影响手的功能,医院答复不会,只是会留下疤痕,影响美观。2014年9月19日,第三次被收入住湖南省**医院皮肤科病房,遵医嘱继续治疗。医院于2014年9月20日第三次行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影像引导下左手静脉畸形经皮硬化术,使用的药物由原来的平阳霉素更换为聚桂醇注射液。术后第二天陈述人患肢从手臂到手腕出现肿胀。术后第三天陈述人患手背部、食指、中指侧出现水疱,经医师对症处理后结痂,后应医师要求出院。
    出院后第13天,患者诉患手疼痛,左手臂及手掌触摸冰凉无温度,左手及手指出现黑紫,遂于2014年10月11日第四次入住湖南省**医院眼科皮肤科病房,入院诊断为:1、左手静脉畸形;2、介入术后局部软组织缺血坏死,予以抗感染、抗病毒治疗。自入院后***的患掌经医院治疗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指端坏死出现乌黑发亮的情况。医院给予紫外线、超短波理疗等治疗,仍无好转。家属要求转上海的医院,医院说去上海挂号难,路途远还会耽误几天治疗而没有同意转院。后来医院请了湘雅医院的医生会诊也没什么说法。直到2014年10月24日,医院才通知患者家属要截肢,而且说医院没有手外科及设备,无条件行截肢手术,要求办出院手术转上海医院。听到消息,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给说法,医院要求还是在他们医院继续治疗,不要家属交医疗费。后家属看着病情毫无好转迹象,遂于2014年11月10日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就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诊断为手缺血性坏死,左手病理诊断分析报告结果为左手送检为坏死的纤维脂肪组织,伴出血。
      鉴定结果:医院对介入术治疗导致的严重后果预判不足,后果予以告知,严重侵犯了陈述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在第三次手术中误将聚桂醇注入到给手掌手指供血的正常血管内,或者正常组织间隙内,硬化剂注入量过多并溢流到病变外,这是导致患者的整个左手掌坏死,而不得不准备手术切除的根本原因。
      在第四次到该院求诊住院的过程中,医院严重延误了陈述人的最佳治疗处理时间,这是导致陈述人患掌出现异常后被延误治疗、最终失去康复机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法院认为:湖南省**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乙方未做必要的术前DSA血管造影检查,明确病灶与周围血管的关系,介入治疗剂量过大导致硬化剂异位栓塞,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手部缺失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手部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DSA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简称血管机,是图像清晰,分辨率高,对观察血管病变,血管狭窄的定位测量,诊断及介入治疗提供了真实的立体图像,为各种介入治疗提供了必备条件。医院应借助DSA血管造影检查,明确病灶与周围血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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