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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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机构资质接受非法整形毁容,法院判求美者自己担责30%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289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年1月,原告聂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桂某的工作室进行医疗美容,桂某为聂某脸部注射了玻尿酸,之后又注射了童颜针。此后,聂某脸部开始出现肿大、凹凸不平、坑洞等症状。聂某找桂某协商解决,桂某在其工作室又为原告通过注射“溶解针”等方式来缓解治疗,但效果不佳。聂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共向桂某支付了27600元的费用。
      2016年4月,聂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为:双侧面部明显不对称,额颞面部饱满,双侧额颞面可触及大小包块,质地较硬,皮下组织有疤痕粘连,颧部高凸明显并可触及包块,不随皮肤活动,笑容僵硬,鼻根突起并可触及包块,不随皮肤活动,鼻北驼峰宽大,鼻型似香肠状,可见原注射物有扩散。此次治疗共花费63214.4元。聂某因与桂某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桂某无行医资质,其工作室亦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桂某注射使用的玻尿酸、童颜针、溶解针等药品均来自于从韩国、日本团购,没有生产批号。桂某侵犯了聂某的身体健康权,也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然而,聂某去接受美容时,应事先了解桂某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再决定是否接受医疗美容。所以,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酌定桂某承担聂某损失的70%,聂某承担其自身损失的30%,工作室老板桂某赔偿聂某7万余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等。拥有上述资质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及美容医师国家卫健委和药监局会对其资质、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等产品进行定期核查,以保证求美者的安全。
      往往都是求美者为节省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对称,选择了非正规美容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缺乏具有执业资质的医疗人员,属于非法从事以“微整形”为主的医疗美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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