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为女性,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 h,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 + +,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鉴定分析意见:①医方施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有手术指证,麻醉选择右侧臂丛神经阻滞方法适合手术要求。② 无依据证明,患者呼吸、循环骤停与其自身疾病相关。相关尿糖检验报告涉嫌涂改,依据现有的鉴定材料。排除糖尿病与植物人生存状态关联。③局部麻醉药使用后至患方求助急救间期约50分钟,不排除局部麻醉药作用的高峰期与术后静脉止痛泵药物的不良反应梯加效应。④ 医方未将镇痛泵器具、药液的配置及相关的麻醉记录经相关部门质证后作为证据提供给鉴定专家。施使麻醉人员也未到鉴定会接受专家询问。⑤ 患者目前的状况与麻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病房内抢救设施及氧气无法及时应用,加重缺氧致目前的植物人状态。
结论: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麻醉医师未能履行实施用药原则、操作方法规范、监测生命体征的麻醉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为植物人状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而本案例无依据表明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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