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因患肾结石于2016年8月11日去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生极力推荐做微创手术。次日,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不顾原告输尿管狭窄,强行操作输尿管镜,致使原告的右输尿管受到严重损伤,造成右输尿管粘膜撕脱严重损失,不得不切开原告的输尿管和膀胱,取出结石并缝合输尿管。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半年时间里,由于被告诊疗存在严重过错,术后长期肾积水,右肾皮质萎缩而失能。后原告右肾坏死,在x省立医院切除右肾、右输尿管。
医疗鉴定意见:1、被告为原告马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右肾切除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为原告实施的过失诊疗行为,在其右肾及输尿管切除等损害后果形成中的参与度为主要因素。2、马某右肾、输尿管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3、马某右侧输尿管损伤、右肾积水萎缩手术切除等损伤的护理期限为120日,其中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其他护理期间为1人。4、马某存在后续诊疗项目。
法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侵权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按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原告的伤残情况和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关于其“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共计441686.7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353349.42元(441686.78元×80%)。
张文波团队认为:虽然目前绝大多数肾结石都可采取微创手术治疗,但是医生应依据患者结石的大小、成分、位置以及是否合并其他疾病,综合选择手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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