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与掌握却明显不足,构成潜在的医疗风险。许多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引发的。
知情权是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就是指接受医疗机构服务的人,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得各种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有效信息的权利。
患方只有在充分了解告知内容及含意情况下签署的知情同意,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效力;患方未能充分理解告知内容而接受治疗,普遍认为医方在告知上存在过错,医方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患者知情权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医疗行为知情权。2.医疗费用知情权。3.医疗资料知情权。4.医疗争议知情权等。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一般普通患者的认知为限,并不对医务人员苛求。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和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在具体个案审理时会尊重医务人员在这方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一些可能对意志薄弱患者产生有害后果的信息的告知方式。关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情形,就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具有和平时一样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