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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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石碎石取石术未尽注意及告知义务,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708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因右侧腰部疼痛伴右侧下腹部放射2年余至医方诊治,入院诊断:右肾复杂性结石、右肾积水、高血压病,予全麻行经皮肾镜右肾结石碎石取石术。术后,患者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血压测不出,面色苍白,经抢救自主呼吸恢复,但有抽搐,医方考虑为麻醉蓄积,导致呼吸抑制。因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医嘱病危转ICU治疗,后因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心跳呼吸停止,宣布死亡。
     尸检结果:患者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重度狭窄形成心肌梗死、心脏骤停,留有缺血缺氧性脑后遗植物状态,后全身主要脏器重度感染与特殊感染无法控制,死于多脏器衰竭及呼吸循环衰竭。
    鉴定意见:患者本身有较重的基础疾病,即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75%),在全麻下,更容易使心肌供血不足,从而诱发心肌梗死,因脑缺血缺氧较久,致使植物状态产生,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术后未尽有关注意事项及告知义务,对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原因诊断欠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30%-40%。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应当提供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酌定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3763.6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认为任何手术都有可能出现医疗风险,在为患者做手术前,应当将该手术的医疗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向患者讲清,以便患者做出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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