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30日,李某因发现颈部包块并渐进性增大五年,疼痛1月后在甲医院治疗,门诊以甲状腺瘤收住入院,诊断为:一、甲状腺包块性质待查:1.甲状腺瘤;2.结节性甲状腺肿;3.甲状腺癌;二、慢性结石性胆囊炎。2011年12月7日,进行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2011年12月18日出院。之后,李某多次在酒泉市人民医院、金塔县中医院、金塔县东坝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160天,所花医疗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55451.52元,门诊治疗花费1793.47元,合计57244.99元。
鉴定意见:
(一)损害后果,被鉴定人李某符合因甲状腺肿大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导致低钙血症;
(二)医疗过错,认为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作用力为主要作用,医方医疗过错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考虑其参与程度为5%-15%,仅供参考)。本次鉴定,李某支付鉴定费13550元。李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21年12月15日,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李某相关鉴定问题出具答复书。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鉴定程序并不违法,故驳回李某重新鉴定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李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1.李某甲状旁腺损害的致残程度鉴定为七级;2.李某甲状旁腺损害存在终身药物依赖,其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80000元;3.李某后续治疗费用也可依照三甲医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4.李某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从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证实,因甲状腺切除手术后长期治疗,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甲医院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病人的病情进行认真分析、综合考虑而作出的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李某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时,对其损害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有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符合因甲状腺肿大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导致低钙血症的损害后果;甲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注意、告知义务的过错;李某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李某自身疾病的作用力为主要作用,医方医疗过错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参与程度为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