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9日原告于凯在上海被他人打伤鼻部和面部等部位,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未治疗。原告于凯于2021年10月24日回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就诊,主诉2021年10月9日被他人用拳脚、铁锁等打伤鼻部、头面部等。以“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收入院,入院后专科检查:“外鼻稍肿胀,触痛(+),左侧鼻背略显塌陷,鼻中隔偏曲”。2021年10月26日行鼻中隔矫正术、鼻骨复位术。手术前原告于凯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目的:尽可能恢复外鼻形状,保持鼻腔通畅度,改善鼻腔及鼻窦的引流。……3.我理解此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医生的对策8)术后外鼻畸形改善不佳,二次手术;”11月3日医生对原告于凯行鼻腔处理,11月4日出院。住院治疗11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13149.62元。2021年11月17日,原告于凯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鼻背部隆起,压痛阳性,鼻中隔左偏曲,双侧鼻腔黏膜慢性充血,双侧下鼻甲肥大,双侧鼻腔未见新生物,鼻腔可见少量分泌物,诊断为鼻骨骨折”。处理意见:“患者已伤后一个月,无法再行鼻骨复位术,建议到整形外科就诊”。
鉴定意见:
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葫芦岛市滨城司法鉴定所作出葫滨法司鉴所[2022]残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对于凯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2.于凯今后整形美容费用需203300.00元。(参照沈阳和平悦己医疗美容门诊部)”鉴定费5650元(二次治疗费650元、医疗过错5000元)由原告于凯预交。经一审法院委托葫芦岛市滨城司法鉴定所作出葫滨法司鉴所[2022]残鉴字第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疗差错参与度50%。”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于凯预交。
法院判决: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对于凯的医疗行为经葫芦岛市滨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存在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参与度为50%。因此被告赔偿原告于凯的经济损失23872.96元的50%即10699.61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个人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同行业标准予以计算60515元/365天×11天=1823.74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无法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整形治疗费,仅有一家整形机构的发票作为鉴定的依据,并且该费用金额未经质证,程序有瑕疵,对于鉴定结论“于凯今后整形美容费用需203300.00元”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