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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对患者进行赔偿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521人看过

案件事实:

原告荣某因“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于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2月12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于2008年1月22日被告为原告行“右侧髋关节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2016年5月11日,荣某前往B医院进行复查,显示“右侧髋臼增大,人工髋臼外旋,人工股骨头部分位于人工髋臼窝内,无断裂征象;……。"2019年6月13日,荣某在某医院复查,诊断为“内置器(髋臼)脱位"。2019年6月18日,荣某在B医院检查,诊断为“人工髋关节脱位"。

  鉴定意见:

诉讼中,荣某申请对其续医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荣某目前右髋关节置换术后,臼杯移位,骨性髋臼磨损,再次手术重建髋臼及更换右髋关节费用需80000元至100000元左右,使用年限为10-15年。后,荣某又申请对植入物(右股骨头置换术假体)的使用年限进行鉴定,本院再次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是治疗髋关节疾病常用的手术治疗方式。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松动、脱位、假体周围骨折、内衬磨损等是造成人工髋关节翻修的主要原因。髋关节翻修存在多方面影响因素,患者本身因素(术后活动、搬运重物)、手术因素(假体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手术入路选择)、假体本身因素等。一般来讲,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假体平均使用年限为15-20年。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荣某于2008年在被告处接受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于2016年发现人工髋关节出现问题。而根据鉴定意见,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假体平均使用年限为15-20年,原告荣某的人工髋关节仅使用了8年,因此应认定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应对荣某进行赔偿。根据鉴定意见,荣某目前右髋关节置换术后,臼杯移位,骨性髋臼磨损,再次手术重建髋臼及更换右髋关节费用需80000元至100000元左右,本院按100000元计算;假体平均使用年限为15-20年,本院按17.5年计算,故荣某应得的赔偿为(17.5-8)年/17.5年×100000元≈54285.71元。另外,荣某在本案中所产生的鉴定费1950元,也应由被告某医院承担。另外,被告某医院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认为,荣某虽然在2016年即发现人工髋关节出现问题,但其确诊“人工髋关节脱位"是在2019年,本案应从其确诊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被告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某支付赔偿款54285.71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56235.71元;

二、驳回原告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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