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患者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医院清创术后的处理方式欠妥,承担轻微原因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32人看过

案件事实:

因本案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处售出的烟花爆竹在燃放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被炸伤,杨某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本案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赔偿杨某医疗费186873.04元、残疾赔偿金126126.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8元,合计327427.61元。判决过后,本案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向杨某全额支付了上述赔偿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申请对某卫生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对杨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

2020年7月27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1.清创术后的处理方式欠妥,清创术中已发现创道较深且污染重,清创术后采用缝合处理,未开放创口或安置引流条;2.违反对创道深的处理原则,在伤口的清创处理后既未给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也无证据证明明确告知需要注射破伤风抗毒素预防性治疗,且未行有效的抗感染治理;3.病历书写欠规范,不能提供清创处理后较详细的门诊手术记录、沟通及告知记录和用药处方等文书,明显违反相关医疗常规。被告存在的上述过错和不足,与杨某后期诊疗过程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害后果存在明显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原因,对杨某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损害后果起一定作用,考虑为轻微原因。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用8500元,由被告某卫生院垫付。

法院认为: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卫生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对杨某后期诊疗过程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杨某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某卫生院应承担杨某的相应赔偿责任,而在另案中,杨某足额获得了本案原告的赔偿款,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其向杨某支付的赔偿款。综上所述,本院酌定被告某卫生院对杨某的医疗诊治费用承担70%责任,即承担137321.13元赔偿款项[(医疗费186873.04元+护理费58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某0.7],酌定被告某卫生院对杨某的伤残赔偿费用承担10%责任,即承担13125.46元赔偿款项[(残疾赔偿金126126.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8元)某0.1]。本案案件受理费3106元以及诉讼过程中支出的鉴定费用8500元,属于诉讼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的胜诉比例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支付赔偿款项150446.59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计3106元,由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负担1429元,由被告某卫生院负担1677元。诉讼过程中支出的8500元鉴定费用,由原告彭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负担3910元,由被告某卫生院负担459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