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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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遗留胆结石,与患者切除胆囊存在轻微原因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602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27日,原告至某医院检查,彩超报告单显示:胆囊底部见直径约20mm的强回声,胆囊颈部见直径约18mm的强回声。

  2019年2月20日,原告在某公司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马某胆囊内可见两枚强回声,较大约20.5×4.5mm,初步意见为胆囊结石,胆囊壁胆固醇结石,并建议及时到医院肝胆外科诊治。

  2019年9月22日,原告因腹部疼痛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其自诉右上腹反复胀痛5年,约5年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右上腹疼痛,未进行治疗,曾在被告处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后疼痛半年发作一次,为求进一步治疗,遂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证载明初步诊断结果为胆囊结石,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胆囊颈部可见直径约55.00000000000001px的强回声,超声提示为脂肪肝、胆囊结石。2019年9月23日,原告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载明“患者的病情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脂肪肝,需要在全麻醉下进行,硬镜微创保胆取石术备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已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的治疗方法,如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硬镜微创保胆取石术、开腹胆囊切除术、口服药物治疗等方法。患者及家属选择硬镜微创保胆取石术备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19年9月24日,被告对原告进行硬镜微创保胆取石术,手术记录载明,术中发现:胆囊张力不高,胆囊壁稍增厚,胆囊无明显充血水肿,胆囊三角解剖正常,胆囊内有结石一枚约50px。术后,2019年9月27日,原告马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因腹部疼痛至被告处挂号检查并进行彩超检查,被告出具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保胆囊手术20天后,壁粗糙增厚,较厚约12px,腔内可见55.00000000000001px的强回声,超声提示为胆囊腔内强回声,请结合临床。

  2019年10月16日,原告至B医院进行彩超检查,重庆第五人民医院彩超报告单显示胆囊呈收缩状,囊内探及一长约20mm的强回声,彩超提示为胆囊缩小,胆囊结石,请结合临床。

  2019年11月12日,原告至某医院就诊,经某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显示原告胆囊颈部见长径约22mm强回声,诊断意见为结石性胆囊炎等。2019年11月13日,某医院对原告进行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记录载明,原告马某术前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保胆取石术后,术后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胆囊摘除后标本肉眼检查:囊内可见约50px×50px大小棕褐色结石一块儿。2019年11月17日出院,住院共计5天,支付医疗费9173.1元。出院建议:1、休息半月;2、1月内低脂饮食,加强蛋白质营养。

 鉴定意见:

1.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第二次手术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2.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胆囊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3.被鉴定人马某胆囊切除后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内容,本案中,原告作为患者到被告处就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对安全保障的医疗服务,但根据原被告举示的病历资料显示,被告在术前检查发现原告胆颈有一枚结石,但其在行保胆取石手术时却在胆囊底部取出一枚结石,胆囊颈部结石遗留未取,导致原告须行二次术治疗。且根据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内容,被告在原告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术前检查、准备欠充分,选择保单取石术指征掌握不严,术中操作有欠缺,遗留胆囊结石等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原告保胆取石术后因结石残留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的损害结果明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就原告因第二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所举证不足以证明其诊疗行为规范,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是否应就原告因胆囊切术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在二次手术后自行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九级,被告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认可。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系自身疾病,行胆囊切除系常规治疗方式,自己选择保胆属于自身因素,虽然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作为患者被取胆囊导致九级伤残其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就原告因胆囊切除导致的伤残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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