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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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肿瘤手术造成视力下降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358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13年10月14日,李某因“右眼胀痛1年,加重伴视力下降1月”入住肿瘤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右侧视神经管眶尖部占位××变:鞘膜瘤?血管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手术指征明确,于2013年12月28日在全麻下行右侧额颞入路,拟切除肿物,但术中探查视神经周围未见明显的肿物占位,考虑肿物位于眼肌内或深部,进一步的手术解剖可能会加重神经、血管及其他眶内组织的损伤,遂改行视神经管减压术,术后患者出现右侧视力下降,右侧上睑下垂,于2014年1月28日送医院行X刀治疗,2014年1月30日出院诊断:右侧球后眶尖部占位;视神经鞘膜瘤?海绵状血管瘤?。2014年7月30日,袁甜被再次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行2程右侧视神经管眶坚部肿瘤立体定向放射治疗,于2015年1月5日复查MRI“右侧眶尖部肿瘤视神经管减压术后综合治疗后改变,病灶较前似稍缩小”。

2016年4月7日,再次行眼眶MRI示:右侧眶尖部肿瘤治疗后改变,大致同前,并行伽马刀治疗。

2017年3月3日,李某因“右侧眶尖部病灶术后3+年伴右眼视物模糊入院”入住广医肿瘤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右侧眶尖球后病灶术后立体定向反射外科治疗后。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眼眶MRI提示右侧眶尖肿瘤治疗后改变,较前略缩小。南方医院会诊指出患者病情稳定,眶尖肿瘤控制良好。

2017年3月15日,李某从肿瘤医院处出院,出院诊断:右侧眶尖球后病灶术后立体定向反射外科治疗后。

鉴定意见:

肿瘤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鉴于患者右眼视力下降主要与自身疾病相关,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1%~20%。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医肿瘤医院对袁甜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是否对袁甜产生损害结果。

参考涉案鉴定意见、全案证据可知,肿瘤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如下医疗过错:肿瘤医院在对袁甜的手术过程中,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均未提及术中可能更改手术方式,对备选手术方案亦未能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沟通欠充分,肿瘤医院在对袁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鉴于李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主要与其自身疾病相关,肿瘤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李某的不良后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故法院酌情确定肿瘤医院在本案中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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