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5年4月,赵玉珍在沈阳和平周鸿口腔诊所镶牙6颗。庭审中,赵某称:在沈阳和平周鸿口腔诊所处看诊过程中,口腔诊所只为其进行了镶牙和钻牙,共钻了三颗牙。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害赔偿与口腔诊所为其镶牙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次,2015年12月4日双方当事人双方约定口腔诊所退还赵某在其处看诊的全部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口腔诊所亦已向赵某全额退款,故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的诊疗行为调解解决。
综上,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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