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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首诊负责制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4282人看过

      首诊负责制是指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必须对其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危、急、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临床诊疗工作负责制度。

基本要求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如何确定首诊的医师呢?

对于门诊病人,首诊医生就是病人挂号的接诊医生。对于急诊病人,由急诊科分诊护士安排首诊医生。需要注意的是,急诊分诊护士安排的首诊医师,可以是急诊科的医师,也可以是其他专科的医师。

具体而言,首诊负责制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对于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患者,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内以及危急重症患者,做好抢救措施的前提下,协助转院。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做好记录及前期处置工作、告知医疗风险、取得患者理解或同意,并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2.对于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给予患者恰当诊治、请其他科室会诊、协助转往合适的科室或医院。其中,对于病情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复杂的患者,应承担起主要诊治责任,及时启动会诊制度,以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牵头组织相应的科室会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再作进一步处置。对于危急重症患者,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实施抢救,同时启动会诊制度,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到底,不得进行推诿和延迟抢救。

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负有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关系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经济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于限于设备或者医疗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同时,急诊具有及时性和迫切性,根据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急诊目的在为患者尤其是危重患者提供及时有效治疗,医院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对于危急患者,负有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该义务具体包括三方面:1.医疗机构无权选择是否缔约;2.医疗机构无权选择缔约相对人;3.基于诊疗活动之特殊性,尤其是危急患者接受诊疗的紧迫性,医疗机构还负有“及时”缔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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