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患者李某因“饮酒30余年,大量饮酒后行为冲动,言语杂乱3年”,于2021年2月8日到甲医院处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赖综合征。入院后给予地西泮抗酒精戒断、维生素、叶酸及补液治疗。为防止摔伤,临时给予保护性约束。2021年2月11日下午李某在甲医院工作人员更换床单时摔倒,枕部着地。2021年2月12日甲医院的医护人员查房时发现李某无法唤醒,经协商由其家属自行带至A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2021年2月27日患者李某经治疗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1.患者李某在保护性约束期间发生摔伤,导致枕部着地,医方护理行为存在重大失误;
2.患者摔伤头部后医方未及时采取会诊及转院措施,导致延误创伤性脑损伤诊疗时机;
3.患者摔伤后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并错误进行白酒灌注。基于以上因素分析,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创伤性脑损伤及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甲医院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创伤性脑损伤及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该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据此认定甲医院对患者李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患者的病情、甲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程度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及认定等事实,酌定甲医院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