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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存在过错增加了疾病的复杂性和诊治难度,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加重促进作用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385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29日,林某某主诉肺部阴影1月入住某医院呼吸科,入院诊断为:1、肺部阴影:①肿瘤?②结核?2、第5腰椎压缩性骨折。2018年7月4日,林某某在CT引导下行皮下穿刺肺活检术找到癌细胞(非小细胞癌)。为此2018年7月9日林某某转入该院胸外科治疗,诊断为:1、肺部恶性肿瘤。2、复杂性尿路感染。3、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4、第5腰椎压缩性骨折。2018年7月9日,该院胸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林某某家属,建议行全麻下胸腔镜下右肺叶切除术。林某某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手术。2018年7月10日,林某某在全麻下行胸腔镜下右肺叶切除术+淋巴结清扫+胸腔粘连松解。其后,林某某家属拒绝继续治疗并要求转回当地,遂于2018年7月27日出院。在出院后的当日下午林某某死亡。

   鉴定意见:

一、基本医疗事实:2018年6月29日林某某入院,经肺穿刺找到癌细胞(非小细胞癌),7月10日手术,7月27日出院。患者出院当日死亡。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及机制不明。二、关于某医院诊疗行为及其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1、根据临床表现、体征、现病史、辅助检查及穿刺结果等,医院方为其诊断为肺部恶性肿瘤有依据,请胸外科会诊有手术指针,无手术禁忌症。在告知不同诊疗方案后行胸腔镜下右肺叶切除术,符合诊断常规。2、医院方在手术中处理符合规范,术后胸引流管持续引流,引流持续下降。术后第10天出现喘累,右侧呼吸音低,右侧胸壁皮下气肿较前加重,给予闭式胸腔引流术有适用症,术后复查DR片右侧气胸改善。3、患者入院时无发热症状,术后白细胞升高,呼吸衰竭,CT检查炎XXX灶较前增多,医院考虑为获得性院内感染有依据,鉴于患者老年,长期吸烟,肺部存在慢XXX变,经过麻醉、肺叶切除及器官插管,术后发生获得性院内感染难以避免。4、结合患者术前术中情况,加用抗生素,调整抗生素,医院对感染的处理符合诊疗规范。5、正如术前手术同意书告知“术后急性肺栓塞、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医院方有预料静脉栓塞发生的可能,结合7月23日病程记录记载血管超声检查右下肢腘静脉、胫后静脉及腓静脉血栓形成,凝血功能提示D二聚体及纤维蛋白降解物升高明显,考虑肺栓塞的可能性大,医院对术后并发症的发生未尽到密切监测的谨慎注意义务。三、关于医方的过错与林某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法医病理学是诊断死亡的金标准,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无判析具体死因和死亡机制的依据,其死亡与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的依据明显不足。2、医院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症,术后对皮下气肿,肺部感染处理符合原则;根据病情变化及其辅助检查某某,不排除医院方存在的过错增加了疾病的复杂性和诊治难度,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加重促进作用,故医院方的过错是造成林某某死亡的轻微原因。据此,鉴定意见认定:1、某医院在林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2、以该过错是造成林某某死亡的轻微原因认定为宜。

本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生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关于本案诊疗过程中某医院过错责任认定。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看出,在治疗中林某某的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出院。在其死亡后未尸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无法判定。从诊治过程看,某医院的诊疗救治过程符合规范,对林某某并发症的发生未尽密切监测的谨慎注意义务,该过错是致林某某死亡的轻微原因。鉴于上述认定及全案案情,本院认为某医院有过错,结合过错大小及因果关系考虑,被告对林某某死亡所致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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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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