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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患者病情,承担同等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707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25日,何某因颈部肿块10余年,颈部活动受限3年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颈部软组织脂肪堆积、颈部毛囊炎、颈部肿块(原因待查)。2021年7月7日,何某从某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枕颈部溃疡并感染、2型糖尿病、白细胞减少症、颈部毛囊炎、右侧中耳乳突炎。出院医嘱为:住院休息、营养;创面积极换药至愈合、监控血糖;我科、内分泌科随诊。此次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33547元。

鉴定意见:

在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认为:院方存在漏诊糖尿病的过错;院方术前漏诊糖尿病,术后对何某血糖未得到有效控制,术后应用5%葡萄糖注射液,以上因素均与何某伤口迁延不愈有关,院方术前、术后对血糖的控制不到位;院方存在抗生素使用不及时、不恰当的情况。故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此次鉴定花费9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元。另何某庭审中陈述其职业为农民。

本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其身体受到损害,依据鉴定意见,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某医院对何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何某的损失如何认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某医院的责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依据鉴定意见,某医院漏诊了何某患有糖尿病,导致术后对何某的血糖未得到有效控制,并存在使用抗生素不及时、不恰当的情况。鉴定机构认为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与何某损害之间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人民法院综合具体案情对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综合本案双方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二、对何某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院核定何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依据医疗费发票为33547元,何某主张的后续治疗植发费5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何某可待后续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2、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100元/天×43天)。3、护理费,参照湖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333元/年计算为5930元(50333元/年÷365天×43天)。4、交通费,因何某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安仁县,其往返衡阳需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何某主张300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5、误工费,因何某无固定收入,也未提交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其在庭审中陈述职业为农民,故本院参照湖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321元/年计算,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故误工费为4868元(41321元/年÷365天×43天);6、律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项目,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7、鉴定费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58945元。因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某医院应赔偿何某35367元(58945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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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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