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张某于2008年8月27日至9月24日至A医院进行治疗,门诊诊断为:1.多发性脑梗死、脑萎缩;2.冠心病;3.高血压3级(极高危);4.间质性肺炎。入院及出院诊断为:1.多发性脑梗死,脑萎缩,双额颞部硬膜下积液;2.高血压3级(极高危);3.冠心病、房颤,心功能3级;4.双肺间质性肺炎;5.甲状腺功能亢进。2009年9月2日,张某因肺部感染被送至甲医院治疗。2009年10月11日,张某至乙医院心脏内科治疗,10月29日18时不治身亡,死亡诊断为:1.多脏器功能衰竭;2.感染性休克;3.重症肺炎。
鉴定过程:
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委托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纠纷鉴定。8月28日,医学会向法院出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12月30日,医学会出具《终止鉴定通知》。2013年6月26日,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11月14日,医学会出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25日,医学会向法院出具《中止函》,载明:“……根据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结合该病案的争执经过,我会将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告知医患各方(呼吸内科3名、药学1名、护理1名)。患方提出鉴定专家组应增设法医参加,但医方不同意增设法医参加,我会就鉴定专家组的设置予以说明并协调,但未果,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编号并组成专家鉴定组的程序未能如期进行,故予以中止。”
审理中,原告陈述此前已经拒绝在医学会鉴定,本案中仍不同意在医学会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
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及相当复杂性,故判断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外,还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相关专家作出判断。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仅系其主观推断,尚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在法院释明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原告仍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故原告主张因医方过错,导致张某死亡,造成损失后果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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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