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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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系患者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及后遗左手畸形和功能障碍的同等因素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692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28日,原告因摔伤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诊断意见:左肱骨髁上骨折。

  2018年7月29日,原告因“摔伤致左肘疼痛、肿胀、活动障碍4小时"到被告入院治疗,住院33天,于2018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肱骨髁上骨折;2.左前臂上肢骨筋膜室综合征。出院医嘱:1.院外注意休息,避免外伤;2.2-3天换药一次,术后2周酌情拆线;3.术后6周复查X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酌情取出内固定克氏针,术后2月、3月复查左肘X片;4.逐渐加强左手及左腕的功能训练;5.术后根据愈合情况,择期行左前臂功能重建手术;6.我科专科门诊随访。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29663.85元。

  2018年8月30日,原告到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门诊诊断,诊断为:1.桡神经损害,2.尺神经损伤,正中神经损伤。建议:待骨折稳定后尽早开始康复治疗,现可适度于左上肢关节被动活动;2.门诊随访,1-2月定期评估;3.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2018年10月25日,原告到某附属医院“康复理疗科K区"入院治疗101天,于2019年2月3日出院,支付医疗费58098.64元。2019年2月12日,原告李某第二次转入某附属医院“康复理疗科K区"入院治疗79天,于2019年5月2日出院,期间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4月30日办理了出院及重新入院手续,期间分别支付医疗费23506.46元、23347.42元、1469.19元。出院诊断:1.左前臂wolkmann缺血性挛缩:左腕手功能障碍,左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功能障碍;2.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清创缝合术;3.左侧肱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出院医嘱:1.继续康复理疗,继续改善左肘、腕手关节活动度,继续左上肢肌力训练,继续功能性活动训练,继续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注意防止意外跌伤,注意防止左腕手烫伤。2.定期复查左上肢肌电图。3.西南医院康复科、骨科门诊随诊。

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系其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及后遗左手畸形和功能障碍的同等因素。2019年12月3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9]临鉴11字第8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目前伤残等级属六级。2019年12月3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9]临鉴11字第14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今后可行手术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另外左上肢功能康复治疗费用应以临床治疗为准。李某共支付鉴定费11470元。被告对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重庆法医验伤所于2020年1月6日作出《李某案更正说明》和《关于李某案相关问题的回复》,称部门内容系打印及校对错误,予以更正,不影响最终的鉴定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李某的损失大小;二、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比例。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李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3085.56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379390元(37939元/年×20年×50%)、住院伙食补助费12780元(60元/天×213天)、护理费25560元(120元/天×213天)、交通费7000元、鉴定费11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主张食宿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就此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需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本院不同意重新鉴定,依法采信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意见。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9]医鉴9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有过错,系其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及后遗左手畸形和功能障碍的同等因素。因无法区别被告的诊疗行为和原告自身因素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产生作用的大小,无法确定原因力的大小,结合原告的自身伤情及被告的具体诊疗行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本院认定被告三峡中心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即302142.78元(584285.56元×5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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