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2月22日,原告因大便频繁、粘液血便1个月为主诉入甲医院住院治疗58天,初步诊断:结肠肿物,至4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2月25日行无痛肠镜检查,2月27日因患者腹部疼痛难忍,经检査为“弥漫性腹膜炎、结肠破裂穿孔、结肠癌”行乙状结肠癌根治术(hart-mann手术)。
对此,原告认为医生操作不当造成患者结肠穿孔并隐瞒实情,2021年6月22日,卫生健康局书面委托医学会对张某与甲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对患者结肠镜检查术中,术后病情观察处理不利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患者结肠穿孔,腹膜炎的诊治。患者高龄,且患有结肠恶性肿瘤,肠腔狭窄,进镜困难,发生消化道穿孔的风险较高,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
甲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为主要原因。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4月13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患者的伤残等级与后期护理费用和辅助材料(造口袋)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张某目前结肠造口状态,评为七级伤残。
2、被鉴定人张某人身损害护理期60日为宜。
3、被鉴定人张某辅助材料(造口袋)费用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甲医院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案纠纷,且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了医疗损害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与后期护理费用和辅助材料(造口袋)费用进行鉴定。法院经审理依据相关证据确认了第一被告即投保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并按照鉴定意见“医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为主要原因”即70%的责任赔偿。第二被告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第二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第一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经济损失。另外,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第一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应由第二被告负担。再,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因其没有证据,鉴于其有一定的花销,应酌定给予8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后期护理费,没有给付依据,一审法院无法支持。原告主张的辅助材料(造口袋)的费用,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辅助材料(造口袋)费用实际发生为准”,但考虑到该辅助材料更换频率较高,并且减少诉累,第一被告可从定残之日(即2022年7月4日)起每月提供原告10个造口袋,原告支付第一被告该辅助材料的30%的费用,第一被告最长时间提供3年。第一被告应负担原告的70%的辅助材料费有向第二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辅助材料费2550元,虽然未提供相关证据,但鉴于原告的病情应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对此费用一审法院予以酌定2000元。再,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按照赔偿案件的相关判例应给付200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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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