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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结肠癌治疗,医方轻微过错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370人看过

案件事实:

李某于2012年5月14日在甲医院行电子肠镜检查,结果显示:肛指(内痔),镜身到达回盲部。直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乙状结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降结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横结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升结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回盲区黏膜回盲瓣开口正常;操作顺利。内镜诊断:全结肠黏膜未见明显异常、内痔。2020年10月14日,李某在A医院通州院区进行电子肠镜检查,图像所见:回盲部可见一巨大不规则肿物,印象诊断:回盲部肿物性质待定,建议:待病理结果回报,建议腹盆部增强CT检查。2020年10月21日,李某主诉上腹痛半年在A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结肠癌、盆腔积液、右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贫血,期间行剖腹探查+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腹腔黏连松解术。后,李某分别在医院住院6次进行恶性肿瘤的维持性化疗,天数总计为11天。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于医方行电子肠镜检查,报告中可见升结肠起始部异常隆起,该异常表现不能排除腺瘤可能;医方报告中未予提及,不除外被鉴定人早期病变未能及时诊断的可能,使其丧失了早起诊治的机会,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内镜检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被鉴定人8年间未就诊及行相关检查,肠镜检查后8年发现结肠癌亦存在新发疾病的可能,早期治疗亦存在部分肠管切除的可能,故1.甲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2.被鉴定人符合七级伤残。3.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90-120日。”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医院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水平,医学作为专业学科,普通民众的认知程度并不高,甲医院应积极发挥其医学专业水平,最大限度的降低病情、伤情对患者的损害,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以不负民众的信任和医者仁心。甲医院行电子肠镜检查,报告中可见升结肠起始部异常隆起,该异常表现不能排除腺瘤可能;医方报告中未予提及,不除外被鉴定人早期病变未能及时诊断的可能,使患者丧失了早期诊治的机会,故对于鉴定意见书中所载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就李某所受损失,法院判定甲医院依法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理有据,法院予以确认。李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金额过高,法院依据其诊疗情况和举证情况综合分别判定为5250元、8100元、59769.6元。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法院根据其伤情和伤残等级判定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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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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