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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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行腰椎体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预后不良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823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5日,云某因不慎摔伤至A医院入院治疗,行腰2椎爆裂性骨折经后路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后好转出院。云某于2020年10月8日至彭水博爱医院处治疗,预交医疗费5000元。入院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于2020年10月9日行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2020年10月11日晚上,云某的分切口引流管自行脱落,切口敷料大范围渗湿,引流管反流。因云某术后脂肪液化、切口积液,于2020年11月5日行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切口清创术+引流术,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行腰2椎体内固定取出术后创缘修整术+清创术,实际住院61天。云某于2020年12月8日转院至甲医院,A医院为其垫支医疗费5000元,入院诊断为:腰椎内固定取出术后切口不愈合,感染?实际住院44天,于2021年1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腰椎内固定取出术切口不愈合。

云某于2021年4月5日至九五八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术后伤口愈合不良,腰2椎感染,实际住院17天,于2021年4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椎术后伤口愈合不良,腰2椎感染。出院医嘱为:换药1-2天/次,继续口服利福平0.45g/日足3月,每半月复查血常规、感染指标、肝肾功能,若窦道无法封闭可考虑进一步手术治疗,不适随诊。期间云某前后至A人民医院、B医院、彭水县C卫生院、D医学中心、E医学中心、第一医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及治疗,并前往药房购买相关药物。

云某于2021年3月3日向司法鉴定所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重庆科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咨询意见为: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云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2.A医院在被鉴定人云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云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3.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云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云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B医院对前述鉴定意见不服,B医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云某的损害结果与B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则原因力如何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重正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云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云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云某到B医院行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因B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云某术后引流管脱落导致切口不愈合、感染受损。经鉴定,B医院的医疗过错与云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故B医院应对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B医院对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云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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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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